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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习报告

时间:2025-08-09 23:46:34
精选专业实习报告集锦九篇

精选专业实习报告集锦九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专业实习报告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业实习报告 篇1

转眼间,三个月的专业媒体实习就过去了,如我所愿,我来到了位于祖国南端的海南岛,并且在海南日报的摄影部度过了这三个月的时光。相比于其他大部分同学来说,我在摄影部的实习相对来说更加的有挑战性,因为以前的师兄师姐到摄影部实习的并不多,没有一些可以遵循的道路或者经验,即使是有的在新华社的摄影部,也是作为图片编辑,更多情况下是单纯和照片与文字打交道,而直接与人进行交流,参与到一线的摄影采访的机会比较少。

三个月的实习只能是管中窥豹,并不能完全的融入到报社当中,但是这次“涉‘摄’未深”的实习经历,已经让我受益匪浅。在实习过程中,我觉得对我来说记忆深刻,或者说让我对摄影、摄影记者以及图片与报纸的理解有着重大的影响的,有几个事件,也许这些东西对别人看来是非常浅显的,但是这是我在实习中切实体会到的,而这些东西也是实实在在值得总结的。

一、我们要选择什么样的照片?

这个思考源于一次摄影部与总编室的讨论会,众所周知,总编室的编辑们是决定最后上版的文章和图片的“老板”,与文字的可修改性不同,照片只能替换而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补,而这就牵涉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选择什么样的照片上版?我们选择什么样的照片印在我们的报纸上?

这样的讨论其实经历了许许多多的媒体从业人士的讨论,即使是在我们清新的实践中也存在着这样的疑问,近些年来,“读图时代”被众多媒体宣称到来,许多的报刊杂志也突出了新闻照片在各自的媒体当中的比重,但是照片多了,选择照片又成了一个问题。

在我实习期间的这次讨论可以说也是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的。讨论会上,摄影记者选择了一些自己传回报社的稿件,将自己觉得应该见报的照片和实际见报的照片放到一起,让大家一起品评。其中很多照片的选择不仅仅是摄影记者与编辑产生了很大的分歧,而且在编辑中间对于照片的选择也有很大的分歧。

在这次讨论中,我虽然没有能够发言,但是,学到了很多的东西,我知道了大部分的编辑在选择照片的时候是关注什么的,而且我感觉到随着摄影记者水平的提高,新闻照片质量的提高,编辑对于照片的认知和评价标准也在上升,以前觉得编辑对于照片是门外汉,其实他们可以说“阅片无数”,对于新闻照片的选择都有着自己独到的标准。

“新闻性第一”与“画面性第一”是这次讨论争论比较激烈的一对冲突,许多编辑认为作为一张新闻照片要有涵盖整个新闻事件的能力,要做到“一图胜千言”;而认为应该将“画面”作为第一位的摄影记者和一些编辑则认为,既然已经有文字来说明新闻事件,新闻照片为什么不能采用一些视觉冲击力强的,特写性质的照片,因为这些照片更能够体现出摄影记者的摄影技术和水平。

其实我觉得这种讨论的根本还是在于对于新闻图片的理解上,不仅仅是摄影记者需要提高,编辑也应该转换思路。作为摄影记者,我们要在尽可能的利用自己的技术,将画面的美观与新闻相结合,而作为编辑,应该大胆的采用一些新颖的新闻图片,让画面好的照片上版,利用文字加以补充,甚至尝试着去用文字配合新闻照片,这样不仅仅有助于提高摄影记者拍摄好的新闻照片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为新闻照片与文字、版面的配合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近些年来《新京报》、《新民晚报》、《新快报》等一些媒体在图片使用上给国内的媒体树立了一面旗帜,他们都有自己的图片总监,对上版图片进行把关和建议,可以说极大的促进了自己媒体上图片使用美观性与新闻性的最大程度的融合。

新华社的老社长穆青同志曾经这样评价我们报刊的发展,尤其是在对待新闻图片的使用的时候说,图片和文字一样都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我们的报刊和报道要做到“图文并茂,两翼齐飞”,我想这也应该是我们做到的,而且要为两者寻找最优结合点,实现最大的“效益”。

二、什么样的条件决定你要做、能做出什么样的新闻照片。

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是作为刚刚从高等学校里面毕业出来的学生或者是说实习生来说,做起来比说起来要难得多,这也是为什么所有的实习生来到报社之后都会在报社的资料室里面翻阅一周的报纸的缘故。

最初来到摄影部,老师让我到报社资料室看报纸,让我去看到底什么样的照片适合我们的报纸刊载,然而就从这最开始,我就犯了一个错误,我并没有将自己置身其中,而是单纯的置身事外的评价一张片子,用学校里面拍摄“糖水”的眼光来评判。结果一周下来,我记在自己的采访本上的仅仅是某年某月某日哪张照片感觉,而不是将照片放到一个新闻事件中。

后来摄影部的王军主任跟我聊天的时候跟我说,其实新闻记者并非不能拍到好照片,而是在新闻事件发生的时候,你需要考虑的东西太多,比如报纸的定位,比如编辑的眼光,还有更重要的现场的条件。“为什么我们说一张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出彩的东西的片子拍得好,就是因为在新闻事件发生的时候,我们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拍摄出这种适合各种条条框框的照片的时候,摄影记者用摄影的语言把所有能够表达的东西表达了出来。”

专业实习报告 篇2

从学校一出来实习我就幻想着自己的未来,那是多么充满希望,可是现实与梦想距离太遥远,做什么事都不能三分热度,因为三分钟的热度是练不出钢的,要做好一件事必须学会坚持。

三个多月的实习就这样过去了,大家都在感慨时间过的好快,即将毕业了,我想念各位老师想念母校、我忘不了同学们的欢声笑语、忘不了在学校的点点滴滴,学校生活将成为我一生的美好的回忆。

两年半的学校生活对我来说还是很理想的,但面对踏上社会这个步伐每个人心里难免都会没底。毕竟工作是注定人生命运的,路对了,人生才会精彩。

在安环保卫部我是一名刚来的实习生,面对新的环境我一直在内心告诉我要尽快适应。刚开始整整数个星期我都在看东南厂的报刊杂志和安全的资料,通过这些报刊杂志我了解了很多关于东南造船厂的历史沿革和企业管理文化等知识。之后小吴姐不断的教我她干的一些业务,刚开始的时候我没想到黄经理会让我在小吴姐这里干那么长的时间,所以对于小吴姐交给我的东西也没有用心的记,这也让小吴姐气坏了。通过协助小吴姐工作这段经历让我认识到,一个人的能力有多少在群体里不被发现,但当你一个人面对问题时正是你发挥的时候。反映稍微差的人思维会跟别人走、没主见,遇到问题不动脑不动手,这样给领导的印象是这个人不会做事,不用心。

就这样慢慢积累处理各种问题的方法,你就会发现很多问题,这就是水平。问题一出来而不是马上汇报,应先看看是不是自己能处理的,能处理的就把这个问题处理完美这就是能力,要养成不依赖他人的习惯,就算做错了也要勇敢的承认错误。一个人不可能十全十 ……此处隐藏19633个字……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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